申请号2008100860163专利申请第二次补正的信件收发证据链
2009.6.13
专利局废除了本人的专利申请,从逻辑上推理专利局一定有证据,否则,以国家局的身份绝不可能随意处置专利申请,专利局只能以两个日期来确定是否超出期限,一个是申请人收到专利局所发的补正通知书的日期,另一个是专利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书的日期。专利局收到申请人补正书的日期是08年12月23日,由专利局受理处加盖的收发印章固定。申请人收到专利局补正通知书的日期应该是专利局通过邮局查询获得,专利局通过邮局查询得到的申请人收到邮件日期本人并不清楚。但是,申请人指定的通信联系人收到专利局所发的补正通知书的第一时间是10月24日,申请人的补正没有超出专利局规定的期限,显然,专利局通过邮局查询获得的收件人日期是一个错误日期或虚假日期,因此,由申请人提供出新的证据来证明专利局从邮局得到的证据是错误证据或虚假证据,是恢复本专利申请的关键。本人花了十几天时间来收集证据,并将在近日依据所收集的证据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所收集的主要证据公开如下:
(一)收件人与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近几年居住在河南新乡,在新乡无工作单位,无自有住房,不具备稳定可靠的通信地址,收件人魏营浦是申请人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所指定的联系人,是申请人魏营隆的亲弟,能够稳定可靠地做为申请人的联系人。
(二)收件人收到专利局发文日期的证据链应有收件地邮戳证据及收件人的签收证据组成,因此,就需要到邮件接收地淇县邮局进行取证固定证据。
(三)在淇县邮局取证的过程。淇县邮局开始说专利局的信件是平信,无法查询。我们提出专利局的信件是平信但也是挂号信,挂号信应该能够查询,邮局又说虽是挂号信但没有条形码,无法查询。申请人不相信专利局的信件不能查询,如果无法查询,专利局就不可能获得收件人收到信件的日期,所以想尽各种办法到邮局查询。后来,邮局说专利局的信件是大宗邮件,条形码在内文上,可以查询,但不出具证明,要出具证明需要县级以上公检法司的证明信。这样,通过十余天的努力,虽没有得到邮局出具的证明,但已经查清并固定了接收日期的证据。
(四)接收地邮戳证据。在申请人过去申请的三件专利所收到的专利局数十封信件中,只有这一封信件的邮戳模糊,需要由邮件的档案记录来证明邮戳证据。经邮局查档案,本邮件到达淇县的时间是08年10月21日下午,邮戳日为08年10月22日上午加盖。
由邮戳日证明,本邮件在08年10月22日下午进入投递程序。
(五)收件时间的签收证据。对邮局投递记录查询,本邮件的投递记录为08年10月21日投递到淇县朝歌镇,签收人为李某某。
二、专利局所依据的邮局查询证据是错误证据或虚假证据的理由
(一)邮戳证据是一个重要的固定证据。如果这个邮戳是一个清晰邮戳,申请人早在十天前就向专利局提出了恢复权利请求。而这个邮戳是一个不太清晰的邮戳,专利局完全可以不接受本邮戳,假设出现了专利局不接受这个证据,就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或邮局档案来证明邮戳证据,司法鉴定邮戳证据从时间上看来不及,所以,花费了十余天时间通过邮局查询档案记录来证明邮戳日证据。虽然申请人没有拿到邮局出具的邮戳日档案证明,但是,申请人提出权利恢复的请求时就可以同时提出,如果专利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邮戳日怀疑,专利局可以向邮局查询邮件到达淇县邮局的时间及淇县邮局加盖邮戳章的时间。
(二)由邮戳日证明,现淇县邮局所保存的收件人的签收日记录是一个错误记录或虚假记录,因为这个签字日期提前于在淇县邮局加盖邮戳的时间。因此,淇县邮局向专利局提供的收件人收到信件时间的证据是无效证据。
(三)即使淇县邮局向专利局提出了08年10月22日以后由李某某签收的证据,其证据只能证明淇县邮局的投递过程,不能证明是收件人的签收日。因为收件签收人李某某不是专利局在邮件上写明的收件人,真正的收件人魏营浦从来没有授权他人代签挂号信,李某的签字只能做为邮局投递邮件过程的记录而不能做为投递结束记录。因此,由李某某签字的接收日不具备收件人签收日的法律效力。
邮局在挂号信投递过程中随意找一个人签字是没有完成投递义务,其后果会给挂号信的收信人带来巨大损失。曾有媒体报道,邮局在投递高考录取通知书时没有交给挂号信的收信人,而是交给了村长,村长把录取通知书压到了抽屉里,两年后被其他人发现,致使收信人失去了上大学的机会。本专利在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一直没有得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经向专利局查询得知受理通知书早已发出,本人就向专利局提出查询请求,专利局查询后的答复是,受理通知书已经投递到淇县朝歌镇,是某某某人签字。当我弟魏营浦问某某某人时,该人说不知道谁把信拿走了,到目前为止,申请人没有本专利的受理通知书。从上述事例说明,在挂号信投递中,如果不是收件人签收,如果不是收件人所授权的人签收,其邮局在投递过程中随意找人签字做为收件人的签收证据是无效证据。
一、对2008年10月17日专利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书接收日期取证